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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的限制性特点(下)
发布时间:2023-12-25 17: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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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原则可以简化为我们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通常所说的“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这一原则也是与上述其他几个原则相辅相成的。因为食品添加剂毕竟是食品正常的生产的基本工艺中外加进入食品中的物质,若能够通过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达到保持正常的生产的基本工艺顺顺利利地进行、保证食品品质的目的,就最好还是不要使用食品添加剂。

  该原则还有助于理解具体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我国目前的法规、标准中规定的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最大使用量等,并不是要求在食品工艺流程中“必定”要使用这一些食品添加剂,而是要求食品生产者通过你自己生产的真实的情况,需要用时才使用。在食品生产工艺流程中确实需要用某种具体食品添加剂时,应该尽可能地低于规定的最大允许使用量,而不能超过该最大使用量。

  对于安全性较高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标准中未规定最大使用量,同样也应当在得到该食品添加剂使用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6.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GB2760-2011的附录F列举了食品分类系统,共16大类,每一大类下又分若干亚类、次亚类、小类、次小类等,并配以类别代号,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应用限制范围。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A.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表A.2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表A.3规定了表A.2所例外的食品类别,这些食品类别及其下级食品类别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即不能按表A.2的规定按生产要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除非表A.1另有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及其下级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这正是前面提到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况。

  食品添加剂的带入是指某种食品添加剂不是直接加入到食品中,而是随着其他含有该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原(配)料带入到最终食品。

  带入原则是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才适用带入原则。

  a.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相关国家安全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应在正常生产的基本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一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例如根据标准,酱卤肉生产中不允许添加苯甲酸,但有时需要用酱油作为配料,而酱油中允许加入食品添加剂苯甲酸,最大使用量为1.0g/kg。因此某些酱卤肉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因加入酱油,也就由此带入了苯甲酸,即在这些肉制品中可以检测出苯甲酸,但其含量应当大大低于酱油中的允许最大使用量。这种由食品配料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而带入食品的情况就适用带入原则。

  在检验和判定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时应考虑带入原则,分析某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属于带入原则时,应结合配料表中各成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用限制范围和使用量做综合分析判定。

  食品用香料、香精是较特殊的食品添加剂,目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在食品中按生产要适量使用。为避免食品用香料、香精的滥用,遵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国家标准中规定了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例如发酵乳、大米、生鲜肉等。

  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有关规定。例如苯甲酸是一种香料,同时也是一种防腐剂,作为防腐剂在食品中使用一定要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防腐剂苯甲酸的应用限制范围及用量,而不能按生产要适量使用。

  食品用香精中可以含有对其生产、贮存和应用等所必需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但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和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并且作为辅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除去,无法完全除去的,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残留量是指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工艺流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GB2760标准在附表中分别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工艺流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和需要规定功能和应用限制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功能和应用限制范围合理使用加工助剂。

  阿力甜化学名L-α-天冬氨酰-N-(2,2,4,4-四甲基-3-硫化三亚甲基)-D-丙氨酰胺,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有强甜味,风味与蔗糖接近,甜度为蔗糖的2000倍。阿力甜不吸湿,稳定性高,耐热、耐酸、耐碱,易溶于水、乙醇和甘油。

  阿力甜甜味清爽,具有优越的贮存和加工稳定性,可经受巴氏消毒,大范围的使用在食品制造业,常用于饮料、果冻、冷饮、餐桌甜味剂等生产中。在无糖食品、饮料中可以全部替代蔗糖。阿力甜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无需预先溶解,在搅拌的情况下慢慢加入即可。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1996年确定阿力甜的ADI值为1mg/kg体重。

  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阿力甜可作为甜味剂使用,具体应用限制范围见下表。

  天然维生素E是一种脂溶性维生素,又称生育酚,是最主要的抗氧化剂之一,溶于脂肪和乙醇等有机溶剂中,不溶于水,对热、酸稳定,对碱不稳定,对氧敏感,对热不敏感,但油炸时维生素E活性明显降低。天然维生素E能促进性激素分泌,提高生育能力。研究表明,人体正常需要量为每日摄取量8〜10IU。

  维生素E可用于芝麻油、人造奶油、色拉油、乳制品、婴幼儿食品、含乳固体饮料、豆奶粉、豆浆、果冻、调制乳等产品生产加工,添加量依据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而定。

  大豆磷脂(soybeanphospholipid)是以大豆油脚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经加工而成的食品添加剂,液体磷脂为淡黄色,黄褐色透明或半透明黏稠状液体,大豆磷脂能抑制肠内胆固醇的吸收,故能起到降低血液胆固醇和抗脂肪肝的作用。大豆磷脂可作为乳化剂、抗氧化剂等用于食品制造业,按生产要适量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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